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7〕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应配合行政机关办公室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公开的属性。
第六条 在公文流转程序(含电子办公系统)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凡发文单位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不予审核流转(含电子办公系统)。
第七条 行政机关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审核草拟部门所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最终确定该公文信息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 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十条 联合发文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该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所定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一条 公文签发(含电子办公系统)后,属于主动公开的,由电子办公系统实时推送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及时审核并发布;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月或季度编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发布;不予公开的,要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等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